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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综述
第一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是经信息产业部管理部门批准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京ICP证010524号),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电子业务服务平台"
维护运营单位。公司通过运营"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及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www. ciq.net.cn)为全国进出口企业及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电子业务(E-Business)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二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服务对象是与检验检疫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企业只要符合检验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均可在"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开设帐号,接受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服务。
第三章 服务项目
第三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展的其他相关电子业务服务,推荐优秀企业及优质产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行业信息交流等信息增值服务。随着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开发工作的深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将不断推出其他优质服务项目。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四条 企业提交《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用户申请登记表》并交纳注册费后,即成为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用户。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所有用户应该遵守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用户服务条款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所有用户必须向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供详尽、准确的客户资料。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有权严格审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用户申请登记表》,确保表上的数据完整、真实。用户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凡因用户的客户资料不详或不准确造成用户无法收到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发出的帐单或其他业务通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用户服务
第六条 "电子业务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的数据通道,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确保用户数据安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有责任协助用户跟踪数据信息和数据去向,对用户数据进行连续备份,并保存两年,随时接受用户查询;应用户或执法部门的要求,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可以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业务、技术问题向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咨询。对于用户提出的问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申请服务
第八条 企业可直接向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申请服务,也可委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认可的代理机构申请。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服务时必须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用户申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收到《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用户申请登记表》及注册费后两个工作日内开户,并通知用户开户结果。
第十一条 用户对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服务不满或其他原因,可以终止接受服务。但用户必须以书面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形式通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不退还用户交纳的注册费,不承担任何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二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确保合法的用户能够正常使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供的服务,但如果用户利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供的服务从事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或用户从事危及平台安全的活动,或应国家执法部门要求,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有权随时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用户须按规定按时交纳平台使用费用。用户拖欠平台使用费,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有权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制定严格的值班维护制度。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不担保通信网络不受中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通信中断,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对用户任何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非法使用网络服务、非法篡改用户传送的信息所引起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第八章 服务收费与计费
第十六条 为了维持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能够正常运行,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点0分0秒到当月最后一日23点59分59秒。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将在每月5日产生用户费用帐单,请用户上网查询需交的费用。用户须在每月25日前与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结清上月费用。如果用户对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的计费结果有异议,请于产生费用账单月份的20日前向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出复审请求,或向客服电话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将不再接受复审请求。如果用户拖欠平台使用费,从产生费用账单的下月一日开始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第九章 用户责任
第十八条 用户在平台上的身份标志是公司概况分配给的用户帐号和CA证书。用户对自己的帐号、密码及私钥负全部责任,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不承担用户自己丢失或泄露密码、私钥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及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站为检验检疫业务服务,用户不得利用该平台或网站从事我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平台或网站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电子业务平台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时,应确保所报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一章
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项目修订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用户服务条款,用户服务条款发生变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将在其网站上通告修改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主动与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联系要求取消服务。如用户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同意服务条款的变动。
第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服务条款的解释权归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如发生本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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